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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元昊新材: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8


证券代码:874735 证券简称:元昊新材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鹤壁元昊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7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鹤壁元昊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鹤壁元昊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
金管理。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
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一)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比例不足 50%,但依其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
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
程》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一条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通过。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及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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