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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元昊新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8


证券代码:874735 证券简称:元昊新材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鹤壁元昊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7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鹤壁元昊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鹤壁元昊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鹤壁元昊新材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规定的媒体或平台,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进行公告,同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及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
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披露重大信息
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
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主办券商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十四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
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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