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4735 证券简称:元昊新材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鹤壁元昊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鹤壁元昊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鹤壁元昊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 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
负责。
第二章 专门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董事可以同时担任多个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前述委员会中,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提名新的委员人选。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召集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会议;
(二)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事项;
(三)签署委员会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定期及不定期会议。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临时机构,不设专门的办事机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者专家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委员会应当对所聘机构或者专家的履历及背景进行调查,以保证所聘机构或者专家不得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或有可能对公司利益产生侵害。公司应与参加咨询的机构或者专家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以书面或传真或电子邮件
方式送达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邮件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有特殊议题提请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其陈述的书面报告应提交委员会召集人,召集人根据重要性原则,确定是否安排会议。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材料准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调研报告及需向董事会报送的其他材料的整理及起草等事务性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对职责范围内经手的各种文件、资料应妥善管理。不得擅自泄露在职责范围内知悉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专门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专门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本次会议中的表决权。委员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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