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9 15:33:40 股吧网页版
元昊新材:投资者调研和媒体采访接待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9


证券代码:874735 证券简称:元昊新材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鹤壁元昊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调研和媒体采访接待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鹤壁元昊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调研和媒体采访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鹤壁元昊新材料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 的交流和沟通,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
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 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的工作。

第二章 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

(二)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例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制订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签订重大合同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人员在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

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

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规定,接待工作应遵守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
信息,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五)高效原则

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应自理有关费用,接待人员用语应规范。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提升公司形象。

第三章 责任人和接待人员素质要求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待事务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除本办法确认的人员或董事长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