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11
关于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第六期)
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裕富照明、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招商证券组成辅导小组,辅导人员:罗政、庄东鹏、迟骋、冯晓丹、詹文钊,辅导小组组长:罗政。
上述辅导工作小组成员均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正式从业人员,均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且辅导工作小组人员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均未有同时担任四家以上企业辅导工作的情形,并拥有一定的股票上市辅导、发行承销及上市保荐的工作经历,具备从事辅导工作的能力和资格。
招商证券辅导工作小组连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其他中介机构成员为裕富照明提供
专项辅导及日常辅导工作。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本辅导期间为 2025 年 4 月 11 日至本工作进展报告签署日。
本辅导期内,辅导小组按照辅导计划采用多种方式开展辅导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持续尽职调查、日常咨询、召开中介协调会、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等。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本辅导期期间,招商证券辅导工作小组开展了以下工作:
1、通过查阅有关资料、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收集行业资料、银行流水核查、抽取凭证等方式,进一步了解发行人的组织结构、股本结构、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等。对辅导工作进行了完善,同步收集并整理了工作底稿;
2、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运行情况,持续协助发行人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形成有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3、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协助发行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范性文件持续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4、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辅导事项。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本辅导期内,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其他中介机构积极配合招商证券对辅导对象进行了全方位的尽职调查,提供了日常工作辅导和针对性辅导工作,推动了辅导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发行人新厂房裕富光祥联合大厦项目于 2021 年 1 月开工建
设,根据发行人与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署的《深圳市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补充协议书》约定,项目应于 2023 年 7 月 16
日前竣工,但由于地基溶洞、施工噪音扰民、项目周边配套市政道路施工等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整体的施工进度减缓,超出原计划竣工日期。经辅导机构督促和发行人安排,整体项目已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完成竣工验收。
(二)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公司设置了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并存,共同发挥内部监管职能。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取消监事会,改由审计委员会承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原属于监事会的职权。同时,为衔接好本次改革,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也对配套细则进行了修订。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 2026 年 1 月 1 日前,
完成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并修订相关的制度。公司计划于 2025年12月31日前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并修订相关的制度。
三、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安排
(一)下一阶段辅导人员
招商证券下一阶段参加辅导的人员有罗政、庄东鹏、迟骋、冯晓丹、詹文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等其他中介机构亦为本次辅导的专业机构,将持续配合招商证券为裕富照明提供专项辅导及日常辅导工作。
(二)下一阶段辅导工作主要内容
在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中,招商证券辅导工作小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辅导对象的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有效地提升辅导对象对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的了解。针对辅导对象的实际情况,辅导工作小组将继续认真履行辅导义务,按照辅导计划安排推进各项辅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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