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4736 证券简称:裕富照明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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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审议通过,尚需股东
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 一 ) 短 期 投 资 主 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
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 险 等 ;
( 二 ) 长 期 投 资 主 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
不 准 备 变 现 的 各 种 投 资 , 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公 司 的 长 期 对 外 投 资 包 括 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 1) 公 司 独 立 兴 办 的 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 2) 公 司 出 资 与 其 他 境 内 、 境 外 独 立 法 人 实 体 、 自 然 人 成 立
合 资 、 合 作 公 司 或 开 发 项 目;
( 3) 参 股 其 他 境 内 、 境外独立法人实体;
( 4) 经 营 资 产 出 租 、 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公司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所有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 二章 对外 投资的 审批 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会审批。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
第八条 不满足本制度第七条所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标准的,由董事会批
准;未达到以下标准的,董事会根据实际管理的需要,授权总经理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对外投资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总经理认为有必要的事项,可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总经理决策并实施投资的,应在决策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将该等投
资事宜及相关资料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经审议认为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投资事宜,应就该投资事宜作出相应董事会决议,并按相关议事规则召集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总经理与决策范围内的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将该投资事项提交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除其公司章程特别约定的外,均不得自行对对外投资事项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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