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4736 证券简称:裕富照明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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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审议通过,尚需股东
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安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行为,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亦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视同公司行为。如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应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或股东会审议。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方式的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 二章 对外 担保的 审查 和批准
第七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征信报告、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最近一年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六)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七)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相关说明;
(八)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九)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十)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公司决定担保前,应根据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担保申请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审核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条 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风险承受能力,审慎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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