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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1 19:30:04 股吧网页版
裕富照明: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4736 证券简称:裕富照明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工作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 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裕富照 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 二章 董 事会 秘书的 任免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
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董事会秘书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三)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或被解聘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或股
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移交有关档案文
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 三章 董 事会 秘书的 职责和 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董
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二)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三)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四)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介绍情况、提供资料,并做好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之间的沟通工作;

(五)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及时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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