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4736 证券简称:裕富照明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主要负责审核、监督公司财务信息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 二章 人员 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审计委员会的构成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时,公司应当在两月内完成董事补选,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的构成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以前,该等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 公司负责内部审计的内部审计部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 三章 职责 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的提案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应提交董事会决定。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 四章 会议 的召开 与通 知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六个月应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董事长、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如有紧急事项,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第十四条 审计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