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1 19:32:40 股吧网页版
裕富照明: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4736 证券简称:裕富照明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 二章 战略 委员会 的性 质与作 用

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议事机构。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分而专业化的研究;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 三章 人员 组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七条 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在委员任职期间,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战略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实施细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 四章 职责 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 五章 战略 委员会 召开 与议事 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视需要召开会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应于召开前 3 个自然日(不包括开会当日)以电话、专人送
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如有紧急事项,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