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4736 证券简称:裕富照明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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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 二章 人员 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提名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实施细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 三章 提名 委员会 的职 责
第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非职工代表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应提交董事会决定。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四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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