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4736 证券简称:裕富照明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规定设立内部审计部、按规定配备人员并且保证内部审计部工作的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公司内部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
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 二章 内部 审计机 构及 人员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是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 公司所属单位应设置内部审计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 三章 内部 审计工 作职 责和权 限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收款、采购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 四章 具体 实施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
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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