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874736 证券简称:裕富照明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金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二章 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杜绝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垫付、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七)要求公司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八)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制度。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如有必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时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应当在转让前予以解决。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严格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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