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874736 证券简称:裕富照明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现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客观、准确、合理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状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同意报出公司2025年审计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5年财务审计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关于同意报出公司2025年审计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情况。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鉴证报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鉴证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2026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制定是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等综合确定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2026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关于<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内控制度设计合理、执行有效。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评价程序规范,结论恰当。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内部控制情况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审计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审计结论客观公正。公司在内部控制建设与运行中不存在重大缺陷,能够有效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和经营活动合规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七、《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的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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