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874736 证券简称:裕富照明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
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第三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董事,本实施
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
以上。
第六条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任命。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实施细
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董事会办公室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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