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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15:37:42 股吧网页版
裕富照明: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874736 证券简称:裕富照明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 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
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制度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取得相关资格。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三)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或被解聘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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