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874736 证券简称:裕富照明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主要负责审核、监督公司财务信息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审计委员会的构成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时,公司应当在两月内完成董事补选,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以前,该等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 公司负责内部审计的内部审计部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的提案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应提交董事会决定。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审计委员会指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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