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874736 证券简称:裕富照明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北交所上市
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按照规定设立内部审计部、按规定配备人员并且保证内部审计部工作的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应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公司内部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是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公司所属单位应设置内部审计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 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内部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或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内部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配合公司外聘审计机构做好专项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
(六)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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