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874736 证券简称:裕富照明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裕富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二)实际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原则;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兼顾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强化绩效导向;
(五)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第 二章 薪酬 管理机 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向股东会说明,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薪酬水平进行年度评估;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 三章 薪酬 结构与 标准
第八条 董事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除此之外,不再从公司领取其他薪酬。
(二)不在公司兼任其他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外部董事”)
不就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事宜领取薪酬或津贴。
(三)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内部董事”),依据其与公司签署的相关合同、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和实际负责的工作,以及公司相关薪酬考核制度领取薪酬,不再领取董事津贴。
(四)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组成,具体如下: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岗位职责、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结合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年度绩效等指标最终核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 四章 薪酬 发放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方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二)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结合考核情况发放。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职或新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后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收入,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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