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屹晶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 1110 传真:0571-8790 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屹晶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编号:TCYJS2025H1528 号
致:浙江屹晶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挂牌之特聘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挂牌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TCYJS2025H1013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屹晶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和“TCYJS2025H1327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屹晶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现根据全国股转公司于《关于浙江屹晶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提出的问询意见,本所律师对公司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非另有说明,本所“TCYJS2025H1013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屹晶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和“TCYJS2025H1327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屹晶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2. 关于其他事项
(1)关于万胜电子。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万胜电子已向公司转让芯片设计及相关业务的资产、人员,目前仅从事厂房出租;公司租赁万胜电子房产用作生产及办公场所。请公司:说明万胜电子房产租赁业务的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房产总面积,出租面积、出租对象及租金定价情况,公司的租金定价与其他出租对象是否存在差异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一、万胜电子房产租赁业务的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房产总面积,出租面积、出租对象及租金定价情况
万胜电子共拥有房产 8,704.00 平方米,坐落于台州椒江东海大道东段 990-1
号,具体情况如下:
楼号 楼层 建筑面积(㎡)
1 层 1,408.00
2 层 1,408.00
1 号楼
3 层 1,408.00
4 层 1,408.00
1 层 320.00
2 层 320.00
3 号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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