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6-2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创世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 录
《审核问询函》问题 4.关于公司业务资质及合规性 ...... 4
《审核问询函》问题 5.关于历史沿革 ...... 18
《审核问询函》问题 6.关于公司子公司...... 37
《审核问询函》问题 7.其他事项...... 4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创世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01F20241070-04 号
致:北京创世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创世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担
任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法律顾问,并已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出具了“德恒 01F20
241070-01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创世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根据股转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下发的《关于北京创世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创世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暂行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1 号指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本所按照《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以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
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承办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除另有说明外,《法律意见》中所述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创世云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现已完成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有关的文件资料、证言和其他证据的审查判断,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以上声明,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审核问询函》问题 4.关于公司业务资质及合规性
“根据申报文件,公司主要从事网络数据优化综合服务,公司通过智能调度平台能获取到客户 IP 地址;公司及子公司拥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其中如是福和深圳中天所持有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均将到期;公司与多家公司存在委托研发,其中深圳市魔谷云科技有限公司受托为公司研发心率测量手环。
请公司:(1)以报告期内实际承接的业务为案例,说明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优化服务和智算中心服务内容,公司研发的智能调度平台的主要功能和应用场景,公司在相关业务中的工作过程、内容、成果及体现的核心技术情况。(2)说明公司及其员工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传输、处理、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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