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0
金鹏家裔(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州优力同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珠海横琴新区汇通三路 108 号中大金融中心 1 号楼 2610-2617 邮编:519000
二零二五年六月
目录
释 义......4
正 文......6
一、 优力同创本次挂牌转让的批准和授权......6
二、 优力同创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6
三、 优力同创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8
四、 公司的独立性......11
五、 公司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3
六、 优力同创的股本及其演变......16
七、 优力同创的业务......31
八、 优力同创的关联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2
九、 优力同创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财产......55
十、 优力同创的重大债权债务......67
十一、 优力同创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70
十二、 优力同创章程的制定及修订...... 74
十三、 优力同创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75
十四、 优力同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76
十五、 优力同创的税务......81
十六、 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83
十七、 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86
十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87
十九、 特定事项的公开承诺......88
二十、其他重要事项......88
二十一、结论性意见......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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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鹏家裔(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州优力同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金鹏家裔(2025)法意字第 001 号
致徐州优力同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徐州优力同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力同创”或“股份公司”或“公司”)与金鹏家裔(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优力同创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优力同创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了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对优力同创的行为以及本次挂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优力同创本次挂牌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优力同创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优力同创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优力同创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公司本次挂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挂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其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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