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0
金鹏家裔(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州优力同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地址:珠海横琴新区汇通三路 108 号中大金融中心 1 号楼 2610-2617 邮编:519000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录
一、问询问题 5......2
二、 问询问题 6:......39
三、其他事项说明......72
金鹏家裔(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州优力同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鹏家裔(2025)法意字第 001 -1 号
致徐州优力同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鹏家裔(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作为徐州优力同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力同创”或“股份公司”或“公司”)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了《金鹏家裔(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优力同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针对公司的申报文件下发的反馈意见,就反馈意见提出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进一步补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补充的事项之外,《法律意见书》的其余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均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公司相关资料基础上,依据《证券法》《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挂牌规则》《业务规则》《管理办法》《1 号指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的要求,就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挂牌有关法律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反馈回复意见
一、问询问题 5:
关于实际控制人。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立军目前对外投资 31家企业;(2)报告期内高立军及其亲属任职持股的 10 家企业因注销、股权转让等事项导致关联方发生变动;(3)高立军及其亲属任职持股的部分企业报告期内与公司存在关联销售、采购、租赁情形;(4)高立军控制的助力新能源与公司曾存在同业竞争,公司已通过资产收购方式整合助力新能源的轴承业务,目前公转书披露的助力新能源业务仍为“轴承的生产、加工及销售”;(5)公司于 2023 年以30 万元从高立军、孙庆森处收购铭德轴承股权,于 2025 年吸收合并铭德轴承,铭德轴承被收购前经审计的净资产为-602,904.64 元;(6)高立军为其关联方长沙优力 2,500 万元的未到期债务提供担保;高立军对外担保曾存在触发担保赔偿并实际履行赔偿的情形。
请公司:(1)说明实际控制人高立军目前对外投资及任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任职背景,任职情况或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相关企业是否由高立军实际控制,企业的实际业务、与公司业务是否具有协同性;高立军对外投资及任职企业数量较多的原因及合理性,其针对相关企业的总体布局和经营规划,未来是否有整合计划及实施安排;结合高立军的资金流水情况,说明其是否存在通过亲属或其他第三方代持股权的情形,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对外投资企业;(2)说明报告期内关联方注销及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涉及股权转让的,说明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股权转让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履行审计或评估程序,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关联方非关联化的情形,公司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关联方或关联交易;(3)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采购、销售、租赁的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与非关联方交易价格、关联方与其他方交易价格等,量化分析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为公司代垫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结合关联采销、租赁的内容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说明公司与关联方是否存在共用场所、混同办公的情形,公司业务、资产是否独立;(4)
说明公司收购助力新能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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