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前景无忧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5]海字第 007-01 号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86-10-65219696 传真:86-10-8838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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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 1.关于第二大股东恒实科技 ......3
二、问题 4.关于资金占用 ......18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前景无忧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北京前景无忧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及补充协议,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挂牌,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出具了《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前景无忧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2025]海字第 007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股转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5 日下发的《关于北京前景无忧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现出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前景无忧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所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为《法律意见书》之补充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中不一致之处均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表述为准。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适用《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声明。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外,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法律意见书的释义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挂牌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问题 1.关于第二大股东恒实科技
根据申报文件:(1)2011 年 4 月刘俊红、景志国将持有的公司 80%股权转
让给恒实科技,2012 年 1 月刘俊红将持有的公司 20%股权转让给恒实科技,公司成为恒实科技的全资子公司;(2)2016年12月,恒实科技员工等主体增资入股公司,恒实科技对公司的持股比例降低至 51.16%;(3)2020 年 11 月,景治军、黄建林、邵宗卫增资入股公司,恒实科技对公司的持股比例降低至 28.65%。
请公司说明:(1)恒实科技自 2011年 3月至 2012年 1月期间受让公司股权
的背景,受让时公司的主营业务及经营规模情况,受让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相关受让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2)2016年12月恒实科技部分员工以及 2020 年 11 月景治军、黄建林、邵宗卫增资入股公司的背景及合理性,入股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利益输送情形;(3)结合公司业务及资产等与恒实科技的分开情况、恒实科技公开募集资金是否投向公司、公司对恒实科技的业绩贡献等,说明公司是否对恒实科技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具备独立性,公司与恒实科技是否存在潜在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关联交易;(4)恒实科技自上市以来就公司股权股本变动事项履行的信息披露、决策程序情况及合法合规性,是否需要并取得交易所审批,恒实科技未参与公司增资直至后续不再控制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5)景治军作为恒实科技原董事、副总经理通过增资等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景治军职业经历、资金来源、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等说明其取得控制权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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