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16 15:34:03 股吧网页版
维琪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6


证券代码:874747 证券简称:维琪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经公司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
管理,提高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规避投资风险,强化决策责 任,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将货
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 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委托 理财)。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公司有效的投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总经理有权按本制度规定审批上述权限以外的其他所有对外投资事宜。

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不足上述金额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议决定实施。

第八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于涉及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的,则应当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