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6
证券代码:874747 证券简称:维琪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经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经公司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议事规范性,更好地行使其职权,履行规范监督职能,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分为非职工代表监事和职工
代表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不得低于监事会总人数的 1/3。
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等民
主方式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其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2)检查公司的财务;
(3)对董事、总经理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总经理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总经理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9)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10)《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电子邮件、口头或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监事会主席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
会议:
(1)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2)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6)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7)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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