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6
证券代码:874747 证券简称:维琪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经公司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有效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遵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并向股东大会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和修订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确保公司治理机制合法、合理且给所有的股东提供了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在审议召开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的董事会上对公司上一年度的治理机制运行的合理、有效性进行讨论、评估。前述评估结果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等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如下事项:
1、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或者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单纯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者债务重组(单纯获得债务减免等除外),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等(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相关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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