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6
证券代码:874747 证券简称:维琪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经公司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其股东
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维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
时,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 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个以上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
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实施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任期不应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议案,应当对每位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六条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七条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累积投票制,但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监事应分别选举。
第八条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监事人数之积。
第九条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监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在执行累积投票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表明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无效;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不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条每位股东所投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股东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该选票无效。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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