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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6 15:35:01 股吧网页版
维琪科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6


公告编号:2025-050
证券代码:874747 证券简称:维琪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等的有关规定要求,公司制定了《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的第一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或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截止日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作相应调整,下同)时,则触发相关责任主体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其他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一)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高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

(二)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三)继续执行稳定股价的预案,将导致公司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达到承诺上限;

(五)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回购方或增持方需要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六)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不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北交所规则的规定。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有关程序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达成时,将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应当履行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在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选择自愿增持。如该等方案、措施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以及其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应予以支持。

(一)公司回购

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应首先选择通过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

1、自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公司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
事会会议,审议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方案实施期限等。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公告股份回购方案。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交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2、公司单次因稳定股价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3、公司于同一会计年度因稳定股价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4、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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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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