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6
公告编号:2025-045
证券代码:874747 证券简称:维琪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交所上市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为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公开发行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上
市有关的具体事宜,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协商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
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起止日期、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区间)或发行底价、发行方式、超额配售选择权、战略配售等与发行方案有关的事项;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全权办理与公司本次发行的申报、发行实施和上市相关的各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证监
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递交申报文件、回复监管部门反馈意见、履行及实
施发行和上市的相关程序等;
3、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合同及协议、说明、承诺函、确认函等各项文件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
重大合同;
4、根据相关监管部门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审核意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本次募投项目、项目投资金额和具体投资
计划;确定及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金
额及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对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和实施进度进行调整;办
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相关具体事宜;
5、聘请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并签署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
6、在本次发行后办理向北交所申请股票上市的相关事宜;
7、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治理制度作出必要和适当的修订;根据发行的具体情况办理公司章程修改、有关工商变更登记的具体事宜;
9、办理与实施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事项;
10、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若在此期间公司本次发行上市通过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毕。
二、表决和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1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三、其他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公司尚未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现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四、备查文件目录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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