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3
公告编号 :2025-089
证券代码:874747 证券简称:维琪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要求,我们作为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鉴证报告》公允反映了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情况,报告内容真实、有效,报告数据准确,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对公司主要经营活动和内控评价客观、真实。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执行情况,对促进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起到积极作用,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更正<公开转让说明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更正《公开转让说明书》系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更好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更正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更正《2024 年年度报告》能够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3 月审阅报告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 2025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阅报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能够真实反映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的财务和实际经营状况,报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朱虎成、方超、马英
2025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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