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3
证券代码:874747 证券简称:维琪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要求,我们作为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公司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方案考虑了公司所属行业及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及融资规划等情况,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该等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具体事宜,有利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事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
三、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兼顾新老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 《关于公司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及相关主体就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下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做出的相关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六、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提出了填补措施,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为确保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上述措施及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七、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及相关主体需要就本次发行及上市提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相关主体的承诺和约束措施能够切实保障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八、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 有利于维持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股价稳定,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九、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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