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公告编号:2025-110
证券代码:874747 证券简称:维琪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需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对外融资和担保事项的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等担保行为,包括公司为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以及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的总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公告编号:2025-110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批准。根据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本条上述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 应由公司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包括为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风险控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对外提供担保之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公告编号:2025-110
第七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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