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证券代码:874747 证券简称:维琪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需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股转系统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公司、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防范和限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
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
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
严格限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
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禁止的其他占用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
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相关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
或股东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措施
第十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的行为,做好防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
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其资金审
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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