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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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 5
一、公司治理与独立性...... 5
问题 4.生产经营合规性及关联方核查充分性...... 5
二、募集资金运用及其他事项...... 36
问题 9.其他问题...... 36
第二部分 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的更新事项 ...... 54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54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54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54
四、发行人的设立...... 58
五、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58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58
七、发行人的独立性...... 59
八、发行人的业务...... 5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6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6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67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68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69
十四、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69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6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7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与劳动关系...... 70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71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71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71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72
二十二、总体结论性意见...... 7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所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25年6月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或
《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本所律师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核查更新。
此外,北交所于 2025年 7月 25日下发《关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根据《审核问询函》要求,本所对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并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发行人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制件,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并无遗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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