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6
证券代码:874747 证券简称:维琪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3 月 13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薪酬和考核管理制 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薪酬政策与方案,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与审核,根据考核标准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中的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与审核,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董事会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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