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6
公告编号:2026-034
证券代码:874747 证券简称:维琪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
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3 月 13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明确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 追究机制,保障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辞任、任期届满、罢免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程序及要求
公告编号:2026-034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辞任报告中需说明离职原因、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及后续履行计划。
独立董事辞任的,应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条非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制度要求继续履行董事职务。职工董事的辞任报告自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职工董事后生效,在改选出的职工董事就任前,原职工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制度要求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前按如下要求完成移交:
(一)工作移交:向继任移交分管业务文件、未决事项清单;
(二)承诺事项说明:书面报告任职期间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三)签署离职确认书: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并存档;
(四)其他需要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配合的事项。
第六条如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其辞去董事职务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在自收到辞任报告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完成相应的公司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离职后义务及责任追究保障措施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两年。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仍应严格遵守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并按照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履行相关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如因未能履行承诺导致公司、股东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告编号:2026-034
第九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期间未尽忠实、勤勉尽职义务导致公司、股东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其法律责任不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解除或终止而免除。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向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提起诉讼,以及采取其他必要的法律手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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