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6
证券代码:874747 证券简称:维琪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3 月 13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需于 2026 年 3 月 29 日经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其股东的
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
时,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
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个以上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公司实施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任期不应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审议选举
董事的议案,应当对每位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二)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七条 股东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
的选举亦适用累积投票制,但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别选举。
第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
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九条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
限额。在执行累积投票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表明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无效;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不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条 每位股东所投选的董事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股东在差额
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该选票无效。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一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一位当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
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三条 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少于应选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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