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关于浙江保尔力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保尔力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保尔力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保尔力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https://www.neeq.com.cn/)刊登了《浙江保尔力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将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址、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等予以公告,初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日。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 15 点 30 分在浙江省台州市天台
县始丰街道永兴路 2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与通讯方式(不含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非现场参会股东采用通讯方式表决,通讯方式参会时间与现场会议时间相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0,000,0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股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通讯方式(不含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0,00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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