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3
证券代码:874748 证券简称:保尔力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浙江保尔力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保尔力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浙江保尔力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
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
个人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 )在 公司或者其 附属企业( 即 受相关 主体直接或者间接 控 制的企业,下同)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即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 章程》等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 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
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 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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