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74749 证券简称:恒凯股份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
荐
陕西恒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经公司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陕西恒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会(以下简称“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 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陕西 恒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 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 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确保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第七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八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算前述第(三)项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告知董事会。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