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恒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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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六年四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恒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恒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陕西恒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接受陕西恒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6 年 4 月28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6 年 4 月 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026 年 4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披露了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主要内容、投票方式及时间,
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折增光
主持,会议的时间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发布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公司股份 99,999,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9.99%。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审议结果如下:
1. 《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99,99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99,99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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