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01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太和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
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五月
目 录
释 义 ...... 3
一、 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5
二、 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6
三、 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8
四、 公司的设立...... 12
五、 公司的独立性...... 15
六、 发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 17
七、 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21
八、 公司的业务...... 31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4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 43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55
十二、 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59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59
十四、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61
十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62
十六、 公司的税务...... 64
十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67
十八、 社会保障...... 69
十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70
二十、 本次挂牌的推荐机构...... 72
二十一、 结论意见...... 72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太和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
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太和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取得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与本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挂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声明与假设:
1、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公司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的理解而出具。
2、本所假设公司已向本所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等,并就有关事实进行了完整的陈述、说明与承诺,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且足以信赖。公司已向本所保证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有
关机构出具的文件、承诺、说明等以及本所自相关公开网络查询的信息。
3、本所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行业、技术、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此外,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的相关内容,均为对中国境外律师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的引用、摘录与翻译,并受限于中国境外律师的相关声明、假设与条件,本所不对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陈述与保证。
4、作为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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