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2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
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君致法字 2024619-1 号
中国·北京·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B 座 11 层 100013
11/F, Tower B, Global Trade Centre, No. 36 North Third Ring East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13, PRC 电话(Tel): 010-52213236/7
目 录
问题 1:关于公司股东(1)...... 4
问题 1:关于公司股东(2)...... 11
问题 1:关于公司股东(3)...... 18
问题 2:关于历史沿革(1)...... 20
问题 2:关于历史沿革(2)...... 26
问题 2:关于历史沿革(3)...... 40
问题 2:关于历史沿革(4)...... 44
问题 2:关于历史沿革(5)...... 54
问题 2:关于历史沿革(6)...... 59
问题 3:关于经营业绩...... 68
问题 8:关于其他权益工具...... 69
问题 9:关于其他事项(1)...... 74
问题 9:关于其他事项(2)...... 82
问题 9:关于其他事项(3)...... 94
问题 9:关于其他事项(4)...... 97
附件一:公司股东入股价格汇总表...... 100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君致法字2024619-1号
致: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宏景电子”)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5 年 1 月 2 日出具了
“君致法字 2024619 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下发了《关于芜湖宏景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一次问询》”),本所律师针对《一次问询》中监管机构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声明;(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
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构成《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非上下文有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暂行办法》《业务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本次挂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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