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751 证券简称:宏景电子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经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自公司股
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完善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 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会议事 效率, 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此之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四)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股东会在审议上述第(二)项对外担保时,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下列交易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5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六)向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资助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七)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1、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2、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预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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