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751 证券简称:宏景电子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经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自公司股
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股权类投资、重大资产投资、金融资产投资的行为,具体包括(不限于):
(一)股权投资(含出资单独设立或与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控股、参股公司;出资参股、收购兼并其他经济组织,参与其他企业的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
(二)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债券投资、基金投资及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等);
(三)固定资产投资(含土地、房屋等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等);
(四)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允许的其他各项投资活动;
(五)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投资融资行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
(二)有利于公司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四)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融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融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融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对外投资融资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投融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融资做出决策,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对外投资事项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财务管理中心及其他业务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负责投融资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投融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投融资项目实施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提出调整建议等。公司可根据投资情况,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投融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公司应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编制和调整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二)负责公司投资的协调管理,对投资项目实施指导、跟踪、检查和监督,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估。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逐级报告;
(三)负责组织重大投资项目的预选、策划、论证、效益评估,并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管理、实施;
(四)负责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的财务管理事项,负责投资项目的资金及涉税事项处理,投资相关财务数据的提供,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所有投融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融资的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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