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751 证券简称:宏景电子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经公司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 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实现公司价值与股东利益最 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
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以实现公司、股东及 其他相关利益者合法权益最大化的一项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选择性披露信息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注意保密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
(二)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和尊重全体投资者,充分保障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三)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四)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主动、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管理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四)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和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相关事项的说明;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及其变化、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置换、重大关联交易、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企业文化,包括公司核心价值观、使命及经营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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