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751 证券简称:宏景电子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经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自公
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以及《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 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 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
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
排的理由等情况,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3、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
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七条 公司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由董事会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
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第八条 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需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依据《公司章程》决策程序,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三)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第十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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