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6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 于
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B 座 11 层 100013
11/F, Tower B, Global Trade Centre, No. 36 North Third Ring East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13, PRC 电话(Tel): 010-52213236/7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25283号
致: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瑛律师、王嘉懿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提供的与出具本次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复印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
一致,不存在伪造、变造复印件的情形;公司提供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复印件上的有公司或其他单位及/或自然人的签字及/或盖章均是真实、有效的,不存在伪造、变造签字或印章的情形。
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四、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会股东的股东资格及投票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声明,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5年 9月 28日召开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s://www.neeq.com.cn/)上公告了《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表决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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