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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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关于关联方...... 6
2.关于历史沿革...... 13
4.关于销售收入...... 66
7.其他事项——关于子公司...... 72
7.其他事项——关于业务合规性...... 90
7.其他事项——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99
7.其他事项——关于董监高...... 110
7.其他事项——其他...... 13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公司签订的《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全国股转系统针对公司本次挂牌的申请文件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下发了
《关于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根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承诺对公司本次挂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二)本所经办律师已按照《业务规则》,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查询、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三)本所经办律师已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已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增加和调整。
(四)本所经办律师已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承诺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挂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七)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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